A已預定的服務人員未如期到達的話,可根據先行賠付協議規定進行一定的損失賠付,有以下幾種原因:
A 屬于先行賠付范疇的,根據實際情況給與客戶適當的經濟補償:
1、個人有意不去服務,并拿不出病情證明和自己籍貫地電話通話說明的。
2、惡意不服從協議約定的,比如在待崗期間找到比原來訂單高的客戶的。
3、沒有提前通知客戶不能如期服務的。
B 不屬于個人行為造成的,不能賠付的范疇:
1、服務人員首先提前三天已經通知客戶說明原因的,不影響客戶再選擇后續服務人員。確有疾病需要醫院開具個人診斷證明。家庭有重大事情的,必須到家后給客戶電話說明。
2、出現意外或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不能按時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