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說,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 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 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由申請鑒定的戶口登記機關所在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 托機構統一受理和反饋。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將證件復印件和真偽鑒定書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通知明確了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職責,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加強監督管理,積極推動信息化建設工作等;公安部門要積極 配合新版證件的啟用和管理工作,盡快掌握新版證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定方法,嚴厲打擊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犯罪行為。
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內容包括新生兒信息、新生兒父母信息、簽發機構信息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后,按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內容簽發,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