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5月3日電 記者今天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該廳和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近日聯合發布《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規定了家政人員與雇主發生爭議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 。
《辦案規則》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家政服務人員與雇主發生的爭議;全日制在校學生或參加就業見習的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與勤工儉學單位或實習、見習單位發生的爭議等不作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
《辦案規則》中說明,對于申請仲裁的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場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若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證據規則》中規定,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要為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如若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也將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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